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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购房新政策细则

来源:长沙房天下整理 2012-12-11 10:33:00

[摘要] 长沙购房新政策细则可以参考2011年长沙 出来的通知和相关解释细则来了解。

长沙购房新政策细则可以参考2011年长沙 出来的通知和相关解释细则来了解,长沙购房新政策细则具体的内容可从解释细则中了解到,以下作为长沙购房新政策细则的参考。

长政办发[2011]10号文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执行以下购房管理措施:对在本市市区(市辖五区,下同)已拥有1套住房的家庭(环长株潭户籍家庭),限购一套90平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对在本市市区无住房并能够提供本市居住证的外地家庭,在主城区限购一套90平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对在本市市区,已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拥有1套(含)以上住房的外地家庭、不能提供本市居住证的外地家庭,暂停在本市主城区购买90平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购房的,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限购期间,按本通知 条规定可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已有住房以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准。

四、对购买90平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应在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时,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非同一家庭的2人以上共同购买90平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购房人应对《申报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证明或虚假信息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五、限购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限购政策,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外地家庭购房的、还应核对本市居住证),在《申报表》签署意见并盖章。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执(从)业员,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暂停网上签约,其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由当事人承担相关责任。

七、限购期间,国家、省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具体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长沙版楼市限购令解释细则出台依据长沙发布《关于贯彻执行长政办发[2011]10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2011年3月4日出台的“限购令”中未明确事项和概念进行了具体界定。

《通知》指出,“环长株潭”指3+5城市群,“主城区”指长沙市内五区。限购期间,只要求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在申请预告登记时,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 环长株潭指3+5城市群 按照长沙市限购政策,在长沙市市区(市辖五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家庭(环长株潭户籍家庭),限购1套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环长株潭户籍家庭”具体是指哪些城市户籍的家庭?昨日的《通知》明确解答了这一疑惑,“环长株潭户籍家庭,是指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常德、益阳、娄底、衡阳等八个地区的户籍家庭(含集体 ,包括农业 和非农业 )”;“家庭,仅指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长沙限购政策要求“对在本市市区无住房并能够提供本市居住证的外地家庭,在主城区限购1套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通知指出,外地家庭是指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常德、益阳、娄底、衡阳等八个地区以外的户籍家庭。昨日的《通知》明确,主城区仅指长沙市内五区,即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 商业用公寓等未被限购 《通知》还对限购、已有住房等概念进行了解释,“已有住房,是指家庭购房当时其名下拥有的住房,包括已经 权登记的住房以及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受理了转移登记的住房。”限购,是指限制家庭通过市场途径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含期房和现房),包括与他人共同购买。

对于之前市民担心的商业置业以及安置房是否在限购范围内,《通知》也给出了解释,“限购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准。限购对象仅为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不含车库、商业用公寓、二手房、非住宅及9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期间,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后购买用于安置的住房不受此限制。”

同时,限购期间,因政策原因而不能进行预告登记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办理退房手续。 住房套数以登记数量为准 《通知》要求,限购期间,只要求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在申请预告登记时,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 此外,购房人系未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填写父母及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家庭持有住房套数,以新购住房时本市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数量和权属登记系统记载住房数量为准。已有住房的界定,办了产权证的是一种;另外已进行了预告登记、但没有办下产权证的,也要算在已有房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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