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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家是清水河的,由于村里三四十里没有一所学校,我就让孩子来呼市上学。老人帮忙带孩子,得给他们买一套房子,于是我从同学手中买了一套简易二楼。正张罗装修时,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我莫名其妙成了被告。后来得知是因为我买的房子又被卖了出去,第二个买主将我告上了法庭。这桩官司刚尘埃落定,我又被卖房同学的哥哥告上了法庭,称我的买房合同是和开发商弟弟签订的,但是房子是哥哥开发的,他要求我搬出房子,不允许装修。我买房交款时他们兄弟俩都在现场,签好了合同就算买房成功了,现在却说我违约,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办好?”昨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民吕尚荣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反映。
当日上午,记者驱车来到位于玉泉区八里庄村西 村路东的一座简易二楼前,走进了从北到南第二排从西数第四间简易二楼。记者看到,大门破烂不堪,有明显被撬开的痕迹。走进院子,不大的小院里堆满了建筑沙石,路面高低不平。已经安好的护窗都被棉褥挡着,碎玻璃渣还卡在窗户上。记者粗略地数了数,上下二层玻璃约有四五块被打碎。顺着吕尚荣手指的方向,记者走进了简易二楼的一楼,里面刚铺好地板砖,房顶还没来得及收拾,家里凌乱不堪。“一楼的地面是我们铺的,家里的水电刚改完,另外的买家和开发商杨瑞宇就强行进入我家,把我们家装修用的工具及门、窗都破坏了,一楼没法住只能住在楼上。第二个买家住在向阳的地方,我父亲一个人住在二楼靠北的位置。”吕尚荣无奈地对记者说。
记者来到二楼,过道暂时用一张毡子挡风。二楼南面摆放着一张看上去是组装的双人床,还有简单的行李,而北边放着一张单人床,几乎紧挨着地面,还有一卷铺盖,房子里生着一个火炉子。两家人被通往二楼的“简易楼梯”和一张学生用的双人课桌隔开。“这就是我父亲住的单人床,因为两家人都没有住处,所以就这么凑合着。”
说到自己买的这套房子,吕尚荣满脸惆怅:“我是从小学同学杨瑞明手上买的房子,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他的哥哥杨瑞宇也在场。2010年12月5日,我们签订了购房合同,总房价是55000元,我给杨瑞明支付了35000元,2011年2月1日又给了杨瑞明16000元。剩余的4000元,杨瑞明欠我的修车费2000元以及买房时上下水未通、玻璃未安和房顶没有做防水等,我们就用这4000元顶了。但是后来杨瑞宇不承认我们的交易,说房子根本就不是杨瑞明的,我们之间的购房合同无效,可也不说给我退钱解决这事。我们去找杨瑞宇,他态度很不好。12月9日晚,我们两家再去找杨瑞宇协商这事的时候,他们还从家里二楼扔砖头砸我父亲和我,而且拿着菜刀砍我父亲,我父亲的皮夹克被划破好几道。”
记者在二楼未见到另外买房的当事人张存锁,但是张存锁的爱人说起自己家的遭遇,情不自禁地向记者哭诉起来:“我们攒了半辈子的钱,2011年2月11日从杨瑞宇手上花70000元买了这套简易二楼,过来装修的时候才发现已经有买主在装修,为此我们还发生过争执。这二楼的地面是我们家铺的,但是现在房子究竟归谁还没解决,我们两家只好这么凑和着,也没法装修。”
记者了解到,张存锁一纸诉状将吕尚荣告到了玉泉区人民法院。
玉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0年12月5日,杨三小(杨瑞明)与吕尚荣签订了《购房合同》,吕尚荣购买了位于玉泉区八里庄村西 村路东从北到南第二排从西数第四间简易二楼一套,总价款55000元,吕尚荣支付给杨瑞明51000元。2011年2月11日,杨瑞宇与张存锁签订了《购房合同》,张存锁购买杨瑞宇位于玉泉区八里庄村西 村路东从北到南第二排从西数第四间简易二楼一套,总价款70000元,张存锁支付给杨瑞宇67000元。该房屋现在由吕尚荣占用。
法院认为,张存锁主张由吕尚荣停止侵害、返还房屋,但张存锁购买的房屋没有建房审批文件,该购买行为属无效法律行为,对其停止侵害、返还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2011年8月29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存锁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书下达后,房屋归谁仍未有明确答案。随后,卖房者杨瑞宇也将吕尚荣告到玉泉区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8日,玉泉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宇与被告吕尚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瑞宇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吕尚荣说:“我和杨瑞明既是老乡又是同学,很信任他便买了房,可现在一给他打电话,他就说房不卖了,并且说我未按时支付剩余的4000元,是我违约在先,所以才将房子再卖的。”现在,对于剩余的4000元钱被冲抵了,吕尚荣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当时大家是有过口头约定的。
昨日,记者试图采访当初卖房给吕尚荣的杨瑞明,但始终没联系上,只得采访了将吕尚荣告上法庭的杨瑞宇。他表示自己并不是一房二卖,是吕尚荣违约在先,未付清房款,所以才再将房屋卖给别人的。杨瑞宇说:“我一直说给吕尚荣退钱,开始他同意了,现在又反悔了,但房子我肯定是卖给张存锁了。”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的聂原灵律师。聂律师告诉记者:“既然有了法院的判决书,两家人应该按照判决书执行,不服判决的可以继续上诉。另外,像案件中吕尚荣虽然购买了杨瑞宇的房屋,而房屋没有建房审批文件,该购买行为属无效法律行为,从根本上讲此房是不能买卖的,一旦买卖了,这种买卖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样,即便支付了一定的购房款,吕尚荣和杨瑞宇也只是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形成物权,所以杨瑞宇随时可以收回房屋。而买房人吕尚荣只能要求退还全额房款,并且按照银行的同期贷款利息向卖房人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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